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470号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SOUTHCORPBRANDSPTY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3006,南岸,皇后大桥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安娜·加布里尔·吉布森(AnnaGabrielleGibson),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文,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吉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景通路东(钰薪石油院内38号)。
法定代表人:崔家才。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吉旺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