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8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同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段立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沧州市同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