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2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系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易亚兵,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亚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