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045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县吕医师眼镜店,经营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梅城镇南岳路504号。
经营者:吕绪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县吕医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