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38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鑫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卫生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3ACD8Y。
法定代表人:曹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鑫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