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0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成龙,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芜湖县湾沚镇鑫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成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