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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丹杰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刑更959号
案件名称官丹杰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官丹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黔03刑更959号罪犯官丹杰,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现在贵州省仁怀市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黔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丹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2日交付执行。

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仁怀市司法局于2019年7月23日以(2019)仁赦字第01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官丹杰特赦一案提出特赦建议,经遵义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仁怀市司法局提出,罪犯官丹杰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黔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2018年8月2日经本院宣告缓刑,缓刑期间,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兵役期间,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作战,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依法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特赦情形。

经原侦查机关评估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检察机关审查后同意对其提请特赦。

上述事实,有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特赦审核表、报请特赦建议书、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和人民武装部书面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评估意见书、公示材料、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仁怀市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官丹杰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予以特赦。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丹杰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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