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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624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24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峰,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峰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倪曙敏人民陪审员  宋雷萍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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