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476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友,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2019年7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陈国元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