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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州拉尔飞贸易有限公司、妍美生活用品(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3689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州拉尔飞贸易有限公司、妍美生活用品(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广州拉尔飞贸易有限公司;妍美生活用品(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368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拉尔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

法定代表人:邵方超。

被告:妍美生活用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科荣二街3号(自编敏捷科创中心3号楼)613房。

法定代表人:文小辉。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拉尔飞贸易有限公司、妍美生活用品(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要求原告应当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但至今原告仍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收到(2019)粤0111民初23689号《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没有在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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