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民初56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王雅快餐店。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1479号北侧龙泉庄园3-2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P。
经营者:王大将。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王雅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线上线下门店招牌、店里装潢、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图形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前,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王雅快餐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2019年7月26日,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全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