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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2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白濠工业区向东村平安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朱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中泰科技园1栋501。

法定代表人:徐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亦随后明确表示不准备交纳该费用。

本院认为,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因其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本院对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童海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炜 书记员孙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2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徐 飞、童海超 法官助理 刘 炜 书 记 员 孙 航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29日 涉案专利 “带优盘记事本”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626802.9) 关 键 词 准许撤回上诉;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决主文:一、被告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ZL201420626802.9“带优盘的记事本”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费用22,93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法律问题 上诉人撤回上诉亦未交纳上诉费的处理 裁判观点 上诉人撤回上诉亦未交纳上诉费的,为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宜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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