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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广州骨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1516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广州骨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骨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51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骨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2M。

法定代表人:刘洪安。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骨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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