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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京坤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542号
案件名称保定京坤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定京坤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儒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京坤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东关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学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涛,保定市徐水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阮忠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儒原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西山路047号。

法定代表人:彭倩倩,董事长。

上诉人保定京坤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儒原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9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京坤酒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儒原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保定京坤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京坤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保定京坤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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