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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东升登云装璜制作服务部、吴登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02执1676号之一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东升登云装璜制作服务部、吴登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东升登云装璜制作服务部;吴登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1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东升登云装璜制作服务部,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吴登云。

被执行人:吴登云,女,1970年8月1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东升登云装璜制作服务部、吴登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生效的(2019)苏0902执1676号法律文书载明:“**。

”因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东升登云装璜制作服务部、吴登云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东升登云装璜制作服务部、吴登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16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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