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91民初1232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婷芳,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芊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7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琼琼,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张琼琼,女,汉族,1986年12月12日生,住所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芊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琼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芊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琼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芊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琼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