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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海港区隐蔽的树服装店、王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3知民初1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海港区隐蔽的树服装店、王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海港区隐蔽的树服装店;王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知民初17号 原告:利惠公司。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大街1155号。

执照编号:1997112377。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隐蔽的树服装店。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国路181-5号。

注册号:130302600141377。

经营者:王休,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王休,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惠,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惠公司与海港区隐蔽的树服装店、王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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