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82号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华夏二路易方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9。
法定代表人:向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勋,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羽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194号卫东龙商务大厦A座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1。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
被告:深圳市锐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194号卫东龙商务大厦A座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A。
法定代表人:周树森。
第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羽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