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94号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丽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J。
法定代表人:韩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维益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村蚝涌一巷**一社会信用代码:×××68T。
法定代表人:李永诘。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维益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54××××.0)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