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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黄纯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884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黄纯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黄纯玲;黄纯燕;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8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桑达工业区**(曼哈数码广场**)4A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2W。

经营者:周清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纯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纯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华联发商业综合楼**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2006号华联发大厦一、二、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0。

法定代表人:赵冠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坚,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328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0日做出的(2018)粤0304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商誉损失以及赔偿上诉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叁万元。

3.改判被上诉人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1.—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经营的产品类型、经营方式基本一致,客户群体基本一致。

上诉人所经营的配件均为合法产品,上诉人、上诉人关联公司以及上诉人经营者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成为华为、苹果、三星、联想、MOTOROLA等品牌在大陆的配件供应商,以及M0T0R0LA、联想集团亚太区销商周边配件和相关礼品的授权供应商。

上诉人的关联公司深圳市百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1日注册了“周全”商标,上诉人及关联公司为了推广自己的品牌和公司,在给客户提供自有品牌产品上印制有“周全”“Z.Q.X”“Z.Q.X周全”“周全”等标识,在名片和对外宣传资料、微信抬头、微信内容上均标注“周全工作室”“周全配件中心”“周全配件采购中心”“Z.Q.X周全”“周全”“Z.Q.X周全配件中心”“周全配件采购中心”“周全配件批发中心”等字样,以及上诉人名称。

2.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未经上诉人同意,长期以"周全配件中心"的名义在其经营的手机朋友圈、QQ朋友圈、名片、店铺照片上长期经营仿冒知名品牌的手机配件,侵犯了上诉人的相关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甚至在上诉人多次提醒的情况下,仍不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在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华强所组织协调时,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未予以配合,存在唆使他人殴打上诉人经营者的行为。

3.被上诉人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明知有人伪造涉事档主身份时未及时指出,造成事态的扩大。

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业至今,其经营管理的商铺有因涉嫌仿冒数码产品、仿冒配件多次被相关部门查处的经历,请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关于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指控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要求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费用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18)粤0304民初1328号判决合理合法。

二、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也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与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其一审提供的证据证明遭受的损失与本案根本不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深圳市百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1日注册了第12441958号“”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摄像机、电池充电器、电池、低压电源、闪光信号灯、电话机套。

2016年7月,深圳市百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全权负责经营和管理其公司所有业务,包含其公司所持有的第12441958号“”商标的使用、维护和相关法律诉讼事宜(含起诉)。

黄纯玲、黄纯燕承租经营深圳市××北路××商城××号商铺。

2017年6月7日,黄纯燕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笔录中确认其是“周全配件中心”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区××北路××商城××铺,该店系其从黄纯玲处转租的,于2017年5月1日开业,主要经营手机配件的销售,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其曾经以“周全配件”在名片、微信以及QQ中使用,以“周全配件采购中心”作为店铺招牌。

2017年6月30日,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市质福市监罚字[2017]10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当事人(黄纯燕)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1日期间,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在深圳市××北路××商城××铺设立经营店,从事手机配件销售的经营活动,期间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当事人于2017年5月2日购进标有华为注册商标的华为牌耳机6个、苹果注册商标的苹果牌耳机17个,存放于上述经营场所,对外销售。

至2017年5月11日,上述商品尚未被售出,被查获。

经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华为公司、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和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华为牌耳机6个、苹果牌耳机17个;

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罚款5000元;

三、对无照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为证明黄纯玲、黄纯燕使用“周全”字样的情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店铺照片,显示门牌号为××的店铺悬挂“周全配件采购中心”的招牌;

2.名片照片,名片上印有“周全配件有限公司”“厂家配件采购中心”“黄玲”“福田区华强北远望数码城一期××”等信息;

3.微信号详细资料、朋友圈页面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名为“周全配件中心Wholesalecent”的微信号使用的头像照片为悬挂“周全配件采购中心”招牌的店铺照片,个性签名为“找配件就找周全配件采购中心”,该微信号通过朋友圈销售华为等品牌耳机、三星无线充电器等商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微信号提供给客户的付款账户为黄纯玲名下的银行账户;

4.手机QQ页面截图,显示QQ号10×××12的昵称为“周全配件中心”,其照片墙展示了闪迪、金士顿、三星、惠普、联想、索尼等多个品牌闪存卡照片。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向法庭提交了其开具的销售手机支架的发票及其销售的产品照片,照片中显示背包拉链上印有“Z.Q.X”标识;

为证明其维权支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向法庭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3000元;

为证明黄纯玲、黄纯燕曾殴打其经营者周清现,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还向法庭提交了报警回执及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笺。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市百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12441958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深圳市百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许可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授权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维护上述商标,包括起诉等相关法律诉讼事宜。

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作为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指控黄纯玲、黄纯燕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其店铺悬挂“周全配件采购中心”的招牌,以“周全配件有限公司”“周全配件中心”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黄纯玲、黄纯燕仅在店铺招牌及经营主体的名义中使用“周全”二字,而未将“周全”二字在其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虽然“周全”二字与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第12441958号“”注册商标中的中文部分相同,但“周全”二字本为通俗的中文词组,有周到、完备、齐全之意,并非臆造词汇,现亦无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通过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在市场上的持续使用,已使公众将“周全”二字与商品的特定提供者联系起来,足以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故黄纯玲、黄纯燕以“周全配件采购中心”“周全配件有限公司”“周全配件中心”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对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第12441958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关于黄纯玲、黄纯燕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黄纯玲、黄纯燕在对外经营的名义中使用“周全”二字,与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的字号“周全创新”部分相同,与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中文部分相同,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是看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企业名称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是否会造成混淆,同时也需要考察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企业名称及商标的知名度问题。

本案现无证据证明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亦无证据证明黄纯玲、黄纯燕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且如前所述,客观上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并不大。

故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主张黄纯玲、黄纯燕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指控黄纯玲、黄纯燕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不成立,故其指控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亦不成立。

至于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指控黄纯玲指使他人对其经营者殴打恐吓,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上诉人经营者周清现自行制作的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上诉人所经营的产品及其包装实物照片,用于证明上诉人对涉案商标进行使用;

2.上诉人经营者周清现自行制作的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上诉人与知名的品牌(华为、三星、苹果、小米、荣耀等)经销商业务往来的相关材料,用于证明上诉人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3.英文授权书复印件,用于证明联想(MOTOROLA)集团亚太分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给予上诉人授权;

4.证人冉某、宋某的证言,用于证明上诉人与业界知名经销商有生意往来,有知名度,上诉人在具体产品包装上与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有重叠部分,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构成侵权。

被上诉人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单独或共同实施了侵害上诉人商标权的行为,同时更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对上诉人的经营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证据1,照片中反映商品上粘贴有标贴,标贴显示涉案商标及上诉人名称等信息,但是标贴系由上诉人自行制作,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关于证据2,该证据为上诉人经营者周清现将其寻找客户的方式汇总制作所得,上诉人并未提交具体的合作合同,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关于证据3,该证据为英文复印件,证据模糊不清,上诉人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且未提交相应翻译文本,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证据4,上诉人经营者周清现庭审中确认证人冉某、宋某与其系朋友关系,即证人与上诉人间存在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是否侵害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是否侵害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涉案商标专用权。

深圳市百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12441958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依授权获得使用及维护上述商标的权利,其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一审查明事实,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承租经营深圳市××北路××商城A1-620号商铺,以“周全配件采购中心”作为店铺招牌,主要经营手机配件的销售,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曾经以“周全配件”名义在名片、微信以及QQ中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虽在经营活动中将“周全”二字作为商号使用,但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周全”文字。

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使用“周全”二字作为商号宣传,并非使用完整的涉案商标“”,而“周全”二字为汉语固有的词组,有周到、完备、齐全之意,并非臆造之词,现亦无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通过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在市场上的持续使用,已使相关公众将“周全”二字与商品的特定提供者联系起来,足以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故,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的被控行为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的行为不构成对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第12441958号“”注册商标的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故本案应适用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系侵权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主张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将“周全”二字作为商号使用,攀附其第12441958号“”注册商标的商誉及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字号以及涉案商标达到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足以使得相关公众能将“周全”二字与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提供的商品联系起来,或者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将“周全”二字作为商号使用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故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主张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如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指控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不成立,故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关于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黄纯玲、黄纯燕、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周全创新电子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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