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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市区潮衣库服饰批发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206号
案件名称登封市市区潮衣库服饰批发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登封市市区潮衣库服饰批发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登封市市区潮衣库服饰批发城,经营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市区中岳大街中天广场负**(鸡鸣街居委会)。

经营者:陈少伟,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骁,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登封市市区潮衣库服饰批发城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登封市市区潮衣库服饰批发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登封市市区潮衣库服饰批发城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登封市市区潮衣库服饰批发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登封市市区潮衣库服饰批发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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