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7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忠,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艳辉,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艳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