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民初261号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吕鑫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炉头工业区(永康市志强铜业有限公司第**)v> 法定代表人:吕祎伟。
被告: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儒家村**v> 法定代表人:杜美云。
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62号。
负责人:叶博睿(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联,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与被告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橙星创公司)、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盛公司)、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艋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以下简称麦德龙商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智橙星创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二审民事裁定,确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九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被告智橙星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被告麦德龙商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蒋洪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盛公司、恒艋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九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百家好世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9年3月4日,被告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芳芳到庭参加庭审,之后,原告九九公司撤回了对被告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九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L20092015××××.9“拖把的脱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和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2.四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共计60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
事实和理由: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拖把的脱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3月31日授予了前述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2015××××.9(拖把的脱水装置)。
2014年11月8日,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ZL20092015××××.9(拖把的脱水装置)全部专利权独占许可给九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同时亦将前述专利原专利权人追诉被告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利及获得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九九公司。
因此,九九公司享有前述专利权及受让前对被告侵权行为追诉、获赔的权利。
九九公司的上述专利产品新颖,结构独特,其产品推向市场后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近段时间,九九公司在全国市场上发现,被告陆盛公司、智橙星创公司作为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在未经九九公司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大量生产、销售侵害九九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其产品落入九九公司ZL20092015××××.9号“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而恒艋公司作为同类销售渠道,在明知其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九九公司专利权的前提下,通过天猫、京东、苏宁等网上商城销售侵权产品,数量高达180多万件,被告麦德龙商场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却未尽审慎核查义务,擅自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四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给九九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四被告应共同承担由此给九九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赔偿九九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
综上所述,四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九九公司的利益,因此九九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智橙星创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驳回九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麦德龙商场辩称:首先,麦德龙商场没有生产涉案产品,且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至于产品是否侵权,麦德龙商场并不知情。
其次,涉案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均与麦德龙商场无关,麦德龙商场不存在任何主观上的故意和过错,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商场,有良好信誉,所销售的任何产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均是原包装进货原包装销售,故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关于产品具体结构、技术方案有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是商场应尽的审查义务,麦德龙商场的进货和销量都很少,只有28006.79元的销售额,九九公司针对麦德龙商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九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盛公司与恒艋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九九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4.《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
证据1-4证明:(1)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ZL20092015××××.9“拖把的脱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国家依法授予的,依法应予以保护;
(2)拖把的脱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专利属于稳定的状态。
5.《专利转让合同》;
6.说明函;
7.《手续合格通知书》;
证据5-7证明: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将包括ZL20092015××××.9“拖把的脱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在内的多项专利独占许可给九九公司使用,九九公司有权在大陆地区独占使用该专利,并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维权诉讼,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8.(2016)厦鹭证内字第36906号公证书;
9.(2016)厦鹭证内字第36907号公证书;
10.(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6号公证书;
11.(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7号公证书;
12.(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8号公证书;
13.(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9号公证书;
14.(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30号公证书;
15.(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31号公证书;
16.(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32号公证书;
17.(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33号公证书;
18.(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34号公证书;
19.(2016)闽证内字第02249号公证书;
20.(2018)闽证内字第754号公证书;
21.销货清单及发票;
22.侵权产品;
证据8-22证明:(1)被告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侵害了九九公司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被告销售网络广泛,销售范围广;
(3)被告在天猫、京东、苏宁等平台上注册的旗舰店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达到200万把以上,给九九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23.律师费发票,证明九九公司为维权已支出律师费8万元(按福建省律师收费服务标准收取)的事实。
24.(2018)闽证内字第228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陆盛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拖把产品的事实。
25.百家好世天猫旗舰店销售页面;
26.百家好世天猫旗舰店销售页面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7.百家好世京东旗舰店销售页面;
28.百家好世京东旗舰店销售页面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9.百家好世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页面;
30.百家好世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页面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31.百家好世阿里巴巴店铺销售页面;
32.百家好世阿里巴巴店铺销售页面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33.百家好世侵权网站销售网页取证过程电脑屏幕录像及取证材料电子数据光盘;
34.网页取证过程电脑屏幕录像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25-34证明:陆盛公司、智橙星创公司和恒艋公司在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侵害九九公司专利权的前提下,仍恶意在天猫商城、京东、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网上进行宣传及销售,且销量巨大的事实。
在庭审中,原告九九公司撤回证据11、17、18、19、29、30。
被告智橙星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2017)沪徐证经字第12018号公证书,证明:(1)九九公司与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存在串谋行为,涉嫌证据伪造和虚假诉讼;(2)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作为被告不适格。
被告麦德龙商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送货单据18份,证明麦德龙商场向上海嘉雍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亭轩360双驱动拖把共计276件的事实。
2.销售清单一份,证明麦德龙商场销售亭轩360双驱动拖把共计254件,销售额为28006.79元。
3.上海嘉雍实业有限公司《申明》一份,证明麦德龙商场销售的产品360双驱动拖把是上海嘉雍实业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开始供应给麦德龙商场对外销售的。
经法庭质证和审查,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一、关于原告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 被告智橙星创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7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证据8、9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还未看到实物,无法仅凭公证网页看出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其关联性无法确认。
对证据10形式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未看到实物,无法确认其关联性。
证据12、13是购买及收货公证,对其形式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未看到实物,无法确认其关联性。
证据14-16仅仅是网络搜索产品的过程公证,对其形式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没有相应实物,不认可其关联性。
证据20形式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还未看到实物,无法确认其关联性。
证据21与证据20相关联,真实性应由麦德龙商场确认。
对证据8-10、12-16、20-22的证明内容不认可。
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认可,仅是一张发票,看不出关联性。
证据24是公证书,真实性可以认可,虽然智橙星创公司与陆盛公司有贸易往来,但九九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产品实物,故无法确认公证书上的产品是否侵权,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另外,证据25-28、31-34真实性由法院判断,证明对象均不认可。
被告麦德龙商场质证意见如下: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仅证据20与麦德龙商场有关,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公证书体现的商品系从上海嘉雍实业有限公司进货,总共采购了276件,已经销售254件,销售额28006.79元。
2018年5月4日,因本案纠纷,总部通知麦德龙商场后,相关产品均已经下架,其他证据均与麦德龙商场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1-3、5-7、21均提交了原件予以核对,证据4相关决定亦能从官方网站上进行核实,证据23支出的律师费有相应银行回单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证据1-7、21、23予以采信。
证据8-10、12-16、20均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24是公证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九九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产品予以核实,故本院对该公证书中出现的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不予确认。
证据25-28、31-34系九九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实时查看并保存,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相应网页上显示的商品名称与九九公司通过公证购买并提交给法院的产品名称并不完全一致,故本院对网页上出现的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不予确认。
关于证据22,九九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公证封存实物共有8箱,由于九九公司已撤回证据19对应的实物,故实际上九九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实物剩7箱。
其中证据9、13对应的实物各有2箱,证据10、12、20对应的实物各有1箱。
九九公司质证认为这7箱实物的封存是完整的,证据9、10、13对应的实物是恒艋公司在天猫网店上销售的产品,证据12对应的实物是恒艋公司在京东网店上销售的产品,证据20对应的实物是麦德龙商场销售的产品,其中证据9、10、12、13对应的产品是卡扣结构,证据20对应的产品是束套结构。
智橙星创公司、麦德龙商场均明确这7箱实物箱体上的封条是完整的。
但智橙星创公司认为这7箱证据存在公证封存前就已经拆封过的痕迹,证据12对应的实物和证据13对应两箱实物中的一箱实物包装箱均存在破损且足以拿出拖把杆,证据20对应的实物包装箱底部没有贴封条并可以打开。
麦德龙商场认为只有证据20对应的产品与其相关,其他证据与其无关,但证据20对应的实物包装箱底部没有贴封条,可以打开,该产品与其库存产品不一致,存在调包的可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九公司提交的7箱实物,公证封存所贴的封条均是完整的,且这些实物与公证书中所附的图片相对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关于被告智橙星创公司提交的证据 原告九九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证据证明智橙星创公司与陆盛公司生产并在天猫网店上销售侵权产品,智橙星创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智橙星创公司,昭明明百货店作为线下销售主体是适格的被告。
被告麦德龙商场质证意见如下: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备真实性特征,但九九公司已撤回对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的起诉,故本院无需对该份证据进行认定。
三、关于被告麦德龙商场提交的证据 原告九九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没有合同等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被告产品的合法来源。
这些证据反倒能够证明智橙星创公司生产的产品在线下麦德龙商场就销售了265件,进货276件,足以证明智橙星创公司销售涉案产品范围广、获利多。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证明对象不认可,即使证明其有合法来源,但无法证明其无主观过错。
被告智橙星创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证据3涉及案外人,虽然有公章和签字,但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应由法院进行判断,智橙星创公司确实与上海嘉雍实业有限公司有合作,但无法确认涉案的产品就是智橙星创公司销售给上海嘉雍实业有限公司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麦德龙商场提交了部分原件予以核对,证据3亦有原件核对,且证据1、3均指明上海嘉雍实业有限公司向麦德龙商场提供了亭轩360双驱动拖把,故本院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证据2系麦德龙商场提供的其销售亭轩360双驱动拖把的销量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由于缺乏合同、结算票据等证据予以进一步佐证,本院对麦德龙商场关于亭轩360双驱动拖把总进货量和销售总金额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九九公司的权利及支出的律师费 2009年5月13日,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拖把的脱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3月3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15××××.9。
2010年7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6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1年4月13日和2016年5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对案外人汪绿野和赵超锋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决定。
2017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案外人管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和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均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决定。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4年11月8日,九九公司与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专利转让给九九公司。
2015年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变更涉案专利权人为九九公司。
九九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0元。
二、关于公证保全证据情况 2016年8月23日,九九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晶、魏少萍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在互联网上查询及购物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经核对九九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
同日下午,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陈晶、魏少萍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桌面新建“截屏文件”文档,并进入Internet清空IE缓存。
2.通过百度搜索淘宝网,并在淘宝网上搜索“百家好世旗舰店”(该店为天猫网店),查看该店铺的企业信息,显示企业为恒艋公司。
3.登录后,点击购买两件“百家好世拖把桶旋转双驱动好神拖手压不锈钢杆拖地桶墩布地拖布桶”的同时,购买四个拖把头、两个拖把杆。
4.点击购买两件“百家好世四驱动拖把桶旋转好神拖神奇脚踩手压地拖脚踏甩干拖布头”的同时,购买拖把头两个,拖把杆两个。
随后进行了相应的支付。
操作过程中显示的页面进行截屏保存在“截屏文件”并进行打印。
2016年9月5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16)厦鹭证内字第3690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16年8月23日,九九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晶、魏少萍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通过网购的快递包裹的拆开、查看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8月26日,EMS工作人员将两个纸箱(包某投递至公证处并由公证处工作人员签收后交公证员保管。
2016年8月29日下午,魏少萍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1.查看公证处签收的两个纸箱(包某,寄件人均为百家好世旗舰店,收货人均为陈晶。
2.打开第一个纸箱,内有小纸箱物品两箱,小纸箱外观显示有“百家好世”字样,品名外观显示为“旋转拖把”,并拆开两个小纸箱查看、清点物品。
3.打开第二个纸箱,内有小纸箱物品两箱,小纸箱外观显示有“百家好世”字样,品名外观显示为“旋转拖把”,并拆开两个小纸箱查看、清点物品。
4.魏少萍查看、清点完毕后,将拆开的物品按原包装方式重新包装好,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将四个小纸箱进行密封封存。
2016年9月5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16)厦鹭证内字第36907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18年1月30日,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蹇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称,该公司受九九公司委托就互联网上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1月31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蹇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桌面新建“百家好世”的文件夹,在该文件夹内新建“20180131购买”的文件夹,在该文件夹内新建“天猫”的文档。
2.打开QQ浏览器,进入www.tmall.com,搜索“百家好世旗舰店”,查看该店铺的工商执照等内容,显示企业为恒艋公司。
3.购买该店铺里的“百家好世拖把桶旋转免手洗家用拖布桶不锈钢自动甩干墩布杆地拖布”一件,并同时购买拖把头两个,拖把杆一个。
上述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截图后保存在上述新建的文档内。
2018年2月1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蹇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QQ浏览器,进入www.tmall.com,登录后查看之前购买的产品订单状况。
2.查看“百家好世旗舰店”“旋转拖把”的总销量。
上述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截图后保存在“天猫”文档内。
2018年2月2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蹇在公证处签收了百世快递公司送来的包裹一个,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包裹。
2018年2月5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网站并对所购产品进行确认,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截图保存在“天猫”文档内。
公证人员打开签收的包裹,包裹内有旋转拖把一套,随后进行了封存并交由王蹇保管。
2018年2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18年1月30日,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蹇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称,该公司受九九公司委托就互联网上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2月1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蹇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桌面新建“百家好世”的文件夹,在该文件夹内新建“京东1”的文档。
2.打开QQ浏览器,进入www.jd.com网站并登录。
2.搜索“清洁工具”,在结果中选择品牌“百家好世”再次搜索,购买“百家好世旋转拖把桶拖布双驱动好神拖免手洗地拖墩布【共6拖把头】”一件,同时,查看该店铺的工商执照信息,显示企业为恒艋公司。
上述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截图后保存在新建的文档内。
2018年2月2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蹇在公证处签收了京东快递人员送来的包裹一个,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包裹。
2018年2月2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网站并查看所购产品,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截图保存在“京东1”文档内。
公证人员打开签收的包裹,包裹内有旋转拖把一套,随后进行了封存并交由王蹇保管。
2018年2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18年1月30日,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蹇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称,该公司受九九公司委托就互联网上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2月1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蹇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桌面新建“百家好世”的文件夹,在该文件夹内新建“天猫2”的文档。
2.打开QQ浏览器,进入www.tmall.com网站。
2.搜索“百家好世旗舰店”,并查看该店铺的工商执照信息,企业显示为恒艋公司。
3.在店铺的“清洁工具”中“旋转拖把”进行产品搜索,购买“百家好世双驱动旋转拖把桶家用好神拖杆手压脱水拖布自动地拖墩布”产品一件,同时购买拖把头两个,拖把杆一个。
4.同时购买“旋转拖把”中的“新年大扫除百家好世四驱动拖把桶旋转好神拖家用脚踩手压自动”产品一件,同时购买拖把头两个,拖把杆一个。
上述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截图后保存在新建的文档内。
2018年2月7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蹇在公证处签收了中国邮政EMS快递公司送来的包裹两个,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包裹。
2018年2月7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网站并对所购产品进行确认,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截图保存在“天猫2”文档内。
公证人员打开签收的两个包裹,两个包裹内各有旋转拖把一套,随后进行了封存并交由王蹇保管。
2018年2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9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18年1月30日,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焦秋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称,该公司受九九公司委托就互联网上存在的涉嫌侵权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2月1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焦秋红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桌面新建“百家好世”的文件夹,在该文件夹内新建“官网”的文档。
2.打开QQ浏览器,进入www.baijiahaoshi.com网站。
3.点击首页上的“产品展示”,选择其中名称为“迷你桶”的产品链接并点击进入查看。
4.查看该网站的公司简介和联系我们内容,显示企业为智橙星创公司。
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截图保存在“官网”文档内。
2018年2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30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18年1月30日,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焦秋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称,该公司受九九公司委托就互联网上存在的涉嫌侵权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2月1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焦秋红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桌面新建“百家好世”的文件夹,在该文件夹内新建“京东2”的文档。
2.打开QQ浏览器,进入www.jd.com网站。
3.在首页上输入“清洁工具”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品牌“百家好世”继续搜索,查看名为“百家好世升级版蓝色小方桶手压旋转拖把桶加强杆配2个拖把头”的产品并查看该产品网页内容。
4.进入上述产品的店铺首页,查看证照信息,显示企业为恒艋公司。
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截图保存在“京东2”文档内。
2018年2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3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18年1月30日,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焦秋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称,该公司受九九公司委托就互联网上存在的涉嫌侵权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2月1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焦秋红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桌面新建“百家好世”的文件夹,在该文件夹内新建“京东3”的文档。
2.打开QQ浏览器,进入www.jd.com网站。
3.在首页上输入“清洁工具”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品牌“百家好世”继续搜索,查看名为“百家好世四驱动海豚桶脚踩手压旋转拖把墩布桶免手洗拖把塑料脚踏+2白+塑料盘”的产品并查看该产品网页内容。
4.进入上述产品的店铺首页,查看证照信息,显示企业为恒艋公司。
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截图保存在“京东3”文档内。
2018年2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32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18年3月19日,九九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雅芳向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2018年3月20日下午,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陈雅芳来到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62号麦德龙商场购买了一件亭轩360双驱动拖把,支付115元,现场取得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银联商务签购单一张、销货清单一张。
其后由陈雅芳在公证处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并由公证员加贴封条后再次拍照,商品由陈雅芳保管。
2018年3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出具(2018)闽证内字第754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18年4月26日,九九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雅芳向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申请对陆盛公司涉嫌在网络上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保全证据。
同日下午,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陈雅芳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桌面新建名为“九九公司”的文件夹,并打开QQ浏览器并进行清洁性检查。
2.进入https://www.1688.com网站,输入“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搜索,并点击进入该公司页面。
3.点击该店铺“浙江陆盛实业源头厂家”、查看该公司档案、认证报告。
4.查看该公司供应产品中的旋转拖把,分别点击“正品百家好世红黑迷你桶不锈钢篮拖把旋转拖把拖把批发好神拖厂家”、“正品双驱动旋转拖把抗菌除螨拖把礼品促销好神拖拖把热销”、“正品四驱动红黑手压脚踏旋转拖把好神拖礼品拖把拖把厂家”、“正品手压旋转拖把迷你八字金属篮拖把好神拖拖把厂家批发”。
上述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截图保存至“九九公司”文件夹并打印。
2018年4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出具(2018)闽证内字第228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三、关于产品的销售情况 (一)九九公司通过公证购买产品对应的销量 在(2016)厦鹭证内字第36906号公证书中,“百家好世拖把桶旋转双驱动好神拖手压不锈钢杆拖地桶墩布地拖布桶”商品的价格为298元,促销价为89.99元,总销量为1049566件,月销量为12110件;
“百家好世四驱动拖把桶旋转好神拖神奇脚踩手压地拖脚踏甩干拖布头”商品的价格为428元,促销价为129元,总销量为57157件,月销量为497件。
在(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6号公证书中,“百家好世拖把桶旋转免手洗家用拖布桶不锈钢自动甩干墩布杆地拖布”商品的价格为278-308元,促销价为69.99-109.99元,总销量为1601479件,月销量为31994件。
在(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8号公证书中,“百家好世旋转拖把桶拖布双驱动好神拖免手洗地拖墩布【共6拖把头】”商品的京东价为69.9元,评论数为26万+。
在(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9号公证书中,“百家好世双驱动旋转拖把桶家用好神拖杆手压脱水拖布自动地拖墩布”商品的专柜价为268元,活动价为69.9元,总销量为265104件,月销量为2443件;
“新年大扫除百家好世四驱动拖把桶旋转好神拖家用脚踩手压自动”商品的专柜价为138-168元,活动价为129-169元,总销量为3474件,月销量为388件。
(二)九九公司针对网页公证获取的产品销量数据 在(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31号公证书中,“百家好世升级版蓝色小方桶手压旋转拖把桶加强杆配2个拖把头”商品的京东价为59.9元,评论数为2900+。
在(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32号公证书中,“百家好世四驱动海豚桶脚踩手压旋转拖把墩布桶免手洗拖把塑料脚踏+2白+塑料盘”商品的京东价为129.9元,评论数为200+。
在(2018)闽证内字第2285号公证书中,根据不同批发数量:“正品百家好世红黑迷你桶不锈钢篮拖把旋转拖把拖把批发好神拖厂家”商品价格为41-55元,有344套成交;
“正品双驱动旋转拖把抗菌除螨拖把礼品促销好神拖拖把热销”商品价格为44-61元,有96套成交;
“正品四驱动红黑手压脚踏旋转拖把好神拖礼品拖把拖把厂家”商品价格为79-99元,有33套成交;
“正品手压旋转拖把迷你八字金属篮拖把好神拖拖把厂家批发”商品价格为41-55元,有159套成交。
(三)九九公司通过时间戳认证获取的产品销量数据 2019年2月1日,魏少萍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天猫网上的“百家好世旗舰店”的销售页面进行证据固化,其中“双驱动拖把旋转免手洗拖布桶干湿两用墩布甩水家用拖地带桶好神拖”商品的价格为278-308元,促销价为69.99-109.99元,总销量为1928226件,月销量为27424件;
“双驱动旋转拖把桶家用拖地甩水带桶拖布自动免手洗地拖好神拖墩布”商品的价格为268-298元,促销价为69.9-99.9元,总销量为278933件,月销量639件。
2019年2月1日,魏少萍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京东网上的“百家好世清洁旗舰店”的销售页面进行证据固化,其中“百家好世旋转拖把桶拖布双驱动好神拖免手洗懒人地拖瓷砖木”商品的京东价为69.9元,已有579772人评价;
“百家好世旋转拖把桶拖布双驱动好神拖免手洗懒人地拖瓷砖木地板拖地墩布家用吸水拖把【共4块原装拖布】”商品的京东价为69.9元,累计评价为58万+。
2019年2月1日,魏少萍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阿里巴巴网上陆盛公司店铺销售页面进行证据固化,其中“正品百家好世红黑迷你桶不锈钢蓝拖......”商品的价格为41元,30天成交2.1万;
“百家好世双驱动旋转拖把好神拖厂家......”商品的价格为43元,30天成交1.7万。
2019年2月1日,魏少萍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2019年2月1日百家好世侵权产品在天猫商城、京东、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网店销售页面取证过程进行电脑屏幕录像的证据固化。
四、关于公证购买实物 (2016)厦鹭证内字第36907号公证书对应的两箱产品拖把杆均是卡扣结构,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公司名称都是陆盛公司,使用说明书上标注品牌商都是百家好世,售后服务保障卡的公司简介里均称百家好世是陆盛公司旗下专业高端家居生活品牌。
(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6号公证书对应的产品拖把杆是卡扣结构,服务保障及使用说明上仅标注百家好世,但地址标注为智橙星创公司注册地址,另外,在外包装箱上标注了智橙星创公司及其注册地址。
(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8号公证书对应的产品拖把杆是卡扣结构,服务保障及使用说明上仅标注百家好世,但地址标注为智橙星创公司注册地址,另外,在外包装箱上标注了智橙星创公司及其注册地址。
(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829号公证书对应的两箱产品拖把杆均是卡扣结构。
两箱实物的服务保障及使用说明上均仅标注百家好世,但地址均是智橙星创公司注册地址,另外,在两箱产品外包装箱上的品牌商地址后均标注有智橙星创公司,且地址均为智橙星创公司注册地址。
(2018)闽证内字第754号公证书对应的产品拖把杆为束套结构,该产品的服务保障及使用说明和外包装箱上备注产品的生产商是智橙星创公司,经销商是上海嘉雍实业有限公司。
五、关于麦德龙商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麦德龙商场提供的送货单显示,从2017年1月13日至2018年4月21日,麦德龙商场陆续从上海嘉雍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亭轩360度双驱动拖把,但麦德龙商场自行打印的销售清单显示其从2017年1月7日就开始销售亭轩360度双驱动拖把,且在2018年5月2日前一直有陆续销售该款产品。
2019年1月2日,上海嘉雍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申明》,明确亭轩360度双驱动拖把是该公司向智橙星创公司采购并从2017年1月开始供货给麦德龙商场。
本院认为,九九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与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并于2015年1月5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获得了“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9)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原、被告各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涉案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如果构成侵权,各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九九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
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一种拖把的脱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相互套接的内杆体和外杆体;
在所述内杆体,内缘底端设为棘齿的卡合件;
所述外杆体的驱动件,所述卡合件内,以承接所述驱动件且底缘设有棘齿的制动件;
所述内杆体底端,具有拖把毛的盘体;
所述外杆体的锁合结构,包含束套及锁合于所述束套的旋筒,通过所述旋筒对所述束套的紧锁或松弛,使所述内杆体、所述外杆体呈定位或使所述内杆体呈可转动状态;
通过前述的构件,构成拖把的脱水装置,在拖把使用后将所述盘体置于一沥水桶,通过所述外杆体的下压使所述驱动件带动所述制动件的旋转,从而带动所述卡合件使所述内杆体、所述盘体及所述沥水桶呈同方向的旋转,以产生离心力将附着于拖把毛的水甩干。
关于比对意见:九九公司认为,其提交的证据9、10、12、13对应的实物均具有压杆(即卡扣),所起到的作用均与涉案专利中锁合结构的作用一致,为等同特征,且实物的其他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均一致;
其所提交的证据20对应的实物具有束套、旋筒结构,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智橙星创公司认为,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9、10、12、13对应的实物,锁合结构不同于涉案专利,缺乏束套与旋筒,而是通过掰扣扣在杆体上实现锁合的作用,该特征与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实施例不同,与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20对应的实物与九九公司专利产品存在以下不同:第一,束套结构不同,该实物旋筒在上,束套在下,与专利说明书中产品的方向相反;
第二,该实物束套下部有缺口,与专利说明书束套上下均有缺口不同,故该实物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该实物与麦德龙商场现有库存商品不一致。
麦德龙商场认为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20对应的实物与其有关,该实物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由法院进行认定。
就本案而言,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该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本院经比对认为,涉案产品均具备如下技术特征:相互套接的内杆体和外杆体、设于内杆体且内缘底端含有棘齿的卡合件、设于外杆体的驱动件、设于卡合件内且底缘具有棘齿(该棘齿与卡合件的棘齿相匹配固定)的制动件、位于内杆体底部具有拖把毛的盘体。
在使用过程中,盘体置于沥水桶,在外杆体下压过程中,承接驱动件的制动件在驱动件带动下,带动卡合件、与卡合件相贴合的内杆体、与内杆体相连的盘体以及与拖把毛接触的沥水桶呈同方向的旋转,并通过产生离心力将拖把毛的水甩干。
其中,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9、10、12、13对应的实物锁合结构均是卡扣结构,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20对应的实物锁合结构是束套和旋筒组成。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所述的锁合结构是束套与旋筒通过螺纹进行锁紧或松弛,从而实现内杆体、外杆体呈定位或使内杆体呈可转动状态。
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9、10、12、13对应的实物的锁合结构虽然是通过卡扣的压紧或松弛实现内杆体、外杆体的固定或使内杆体可转动,但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至于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20对应的实物,采用的是束套在上与旋筒在下相配合的锁合结构,可以通过束套与旋筒的锁紧或松弛达到内杆体、外杆体呈定位或使内杆体呈可转动状态,故该实物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一致。
综上,涉案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均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
结合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9、10、12、13公证书对应的实物可以确认,这些实物均是恒艋公司在天猫和京东网店上进行许诺销售并销售的。
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9对应实物的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公司是陆盛公司,则陆盛公司应是该实物的生产者。
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10、12、13对应的实物服务保障及使用说明上标注的地址是智橙星创公司注册地址,且外包装箱上均注明智橙星创公司的名称及注册地址,证据20麦德龙商场销售的产品服务保障及使用说明和外包装箱上备注的生产商为智橙星创公司,因此可以确认智橙星创公司系这几款产品的生产者。
故智橙星创公司、陆盛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恒艋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麦德龙商场未经许可销售涉案产品,均构成对九九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均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之三。
在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各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虽未提交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可供参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但九九公司提交了涉案产品在网络上销售的数量、价格及在实体店销售的证据。
其中,就九九公司提交的实物证据对应的产品销售数据而言,陆盛公司为生产者的两款产品在恒艋公司天猫网店上的总销量达到1106723件,月销量12607件,价格在298元-428元,促销价在89.9元-129元;
智橙星创公司为生产者的三款产品在恒艋公司的天猫网店上的总销量达到1870057件,月销量为34825件,价格在138元-308元,促销活动价在69.9元-169元;
智橙星创公司为生产者的一款产品在恒艋公司的京东网店上的评论数为26万+,价格为69.9元。
九九公司与智橙星创公司在庭审中均确认涉案产品的利润率在6%-7%。
恒艋公司作为销售商,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巨大,且其没有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侵权情况并不知情,故其应当就销售的侵权产品与生产商智橙星创公司、陆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鉴于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智橙星创公司与陆盛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经释明,九九公司主张智橙星创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000000元,陆盛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000000元。
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产品的销量、售价和利润以及九九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陆盛公司应赔偿九九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共2000000元,并由恒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智橙星创公司应赔偿九九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共3990000元,并由恒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麦德龙商场已经提交了产品的合法来源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仍故意销售,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九九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10000元。
关于九九公司主张智橙星创公司和陆盛公司销毁侵权产品模具的诉讼请求,由于九九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陆盛公司、恒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四、被告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990000元,并由被告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0元,并由被告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七、驳回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由被告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由被告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由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负担80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潘 筝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琦 书 记 员 刘 莉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