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465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黄霞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
经营者黄丽霞。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57301号商标、第1357302号商标、第5585265号商标及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商品展架等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对第1357302号商标的主张。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黄霞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第1357301号商标、第5585265号商标及第858486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黄霞便利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由被告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