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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锦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刑更4248号
案件名称叶锦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锦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4248号 罪犯叶锦泉,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闽02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锦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锦泉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1次表扬。

另查明,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叶锦泉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叶锦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刑罚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锦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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