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268号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可奈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老村工业园一路****301。
法定代表人:何岂公,总经理。
被告:何岂公,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深圳市可奈雅科技有限公司、何岂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7××××.4、名称:电动面部拨经板(ST-F8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杨雨峰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雨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雨峰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