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02执1509号 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端州区龙福惠购百货商店、汪胜发: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端州区龙福惠购百货商店、汪胜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2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端州区龙福惠购百货商店、汪胜发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
因被执行人端州区龙福惠购百货商店、汪胜发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900元,用于支付3850元给申请执行人和缴纳执行申请费50元。
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端州区龙福惠购百货商店、汪胜发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18)粤12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的法律义务,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端州区龙福惠购百货商店、汪胜发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