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54号之一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丹,公司法务。
被告:永康市蓝澄汇家居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投资人:金玛菲,经理。
被告:金华市熊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第**301iv>法定代表人:金玛菲,经理。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微,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麒,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蓝澄汇家居用品商行、金华市熊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36元,减半收取计12368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