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4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长虹洗化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侯寨乡中原第一城******。
经营者:李肖辉。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长虹洗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