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15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裴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珍,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中山市铭爵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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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港公路侧 再审申请人裴二平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中山市铭爵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裴二平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裴二平系销售小家电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在裴二平处购买6升电饭锅一台,并对购买行为及所购买产品进行了公证。
庭审质证时,被申请人所出示的电饭锅与其所购买电饭锅并不一致,法院据此认定了裴二平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及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
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再审申请书》称:裴二平与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裴二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裴二平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