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初34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建都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园分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银竹家园**负**iv>经营者:曹静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建都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李秋云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