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1769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颍飞,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欣源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洪城大市场A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T。
经营者:魏长生,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霞精品屋,经营场所洪,经营场所洪城大市场A廊**>经营者:喻小霞,女,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欣源百货商行、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霞精品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