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民初79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楚韵,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南方家私生活馆,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光明南路**。
经营者:李文旺。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南方家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乐县南方家私生活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3.25元,减半收取2191.63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