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755号之一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本儒,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深圳市妃汇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第五园**映月居**A202-A203div> 法定代表人:黄本儒。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本儒、深圳市妃汇国际时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四、五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