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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玖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641号
案件名称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玖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玖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41号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德盛昌大厦**B08。

法定代表人:朴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玖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楼******法定代表人:朱永刚,总经理。

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仲恺六路**v>法定代表人:崔允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辰,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骏公司)与被告郑州玖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特公司)、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敦骏公司诉称,2015年2月3日原告通过转让成为“一种访问用户数据的方法及用户档案管理服务器”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61016××××.9)的权利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07年7月11日,授权日为2009年9月16日,该专利权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发现被告玖特公司销售的三星galaxys9手机产品及三星S9、S8等系列多款手机产品,供他人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经比对分析后确认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构成侵权。

而该手机为被告二生产,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上述手机供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且被告二在对手机产品进行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必然会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为营利目的,被告二生产手机提供给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一销售上述手机供给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专利“一种访问用户数据的方法及用户档案管理服务器”(专利号为ZL20061016××××.9),停止生产用于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手机产品;

判令被告一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上述手机产品供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万元整;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玖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告恶意建立管辖的意图明显,不应支持。

2.原告对申请人之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予以驳回,涉案专利为“用户档案管理服务器”,从涉案专利的名字上可判断,涉案专利明显为非手机相关专利,申请人为手机经销商,不构成侵权。

被告三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告的起诉证据完全与其诉讼请求无关,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到申请人住所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涉案专利“用户档案管理服务器”特定于服务器的操作技术,不是制造技术,其显然与手机产品无关。

因此,申请人不可能在生产、制造手机产品的过程中使用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应的,玖特公司作为单纯的手机销售商,其销售手机的任何销售行为也都与涉案专利无关。

故原告以申请人为手机制造商,玖特公司为手机销售商的基本逻辑,将玖特公司的销售行为地作为管辖连接点错误。

3.原告为非专利实施主体,多次企图以诉讼为手段谋求不当利益,其在本案中恶意建立管辖的意图明显,贵院应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是“一种访问用户数据的方法及用户档案管理服务器”(专利号为ZL20061016××××.9)的发明专利权利人,被告三星公司在对手机产品进行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构成侵权及被告玖特公司销售该手机供他人使用侵犯原告的专利方法。

涉案专利为操作技术类的方法专利,没有证据指向手机销售商被告玖特公司有侵权行为,被告三星公司在对手机产品进行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是否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技术的行为,本院作为销售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三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移送至制造者被告三星公司住所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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