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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须普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15刑初1382号
案件名称张须普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须普;张须营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15刑初13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须普,男,33岁(1986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莘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

因扰乱公共秩序2014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11月25日被羁押,2019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须营,男,31岁(1988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莘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

因扰乱公共秩序2015年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盗窃2018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11月25日被羁押,2019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95号起诉书、京大检知产刑变诉[2019]1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须普、张须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慧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桂萍为被告人张须普、张须营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张须普、张须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始,被告人张须普、张须营在其租用的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高家堡村出租房内存放、销售假冒的“蓝月亮”、“金纺”、“奥妙”、“碧浪”、“汰渍”、“立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液,于2018年11月25日被查获。

民警当场查获上述品牌洗衣液共计2700瓶,经鉴定均系假冒侵权产品。

经查,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液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现场查获的洗衣液货值金额人民币3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须普、张须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须普、张须营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须普、张须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须普、张须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须普、张须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部分属未遂,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在本院审理期间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二被告人亦表示认罪。

据此,对被告人张须普、张须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须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须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一千二百八十八瓶、奥妙洗衣液四百五十二瓶、金纺洗衣液七百八十瓶、碧浪洗衣液八十八瓶、汰渍洗衣液七十六瓶、立白洗衣液十六瓶及被告人张须普的香槟金色OPPO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张须营的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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