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胜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金侨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智,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金侨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刘智,董事长。
原审被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赵成。
上诉人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玮、原审被告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7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是侵权行为地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其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辖区内已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是侵权行为地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系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引起的诉讼。
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