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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增锁高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07刑初651号
案件名称简增锁高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简增锁;高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7刑初6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增锁,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焦梦茜,重庆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军,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罗世霖,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增锁、高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代泓源、涂健、检察官助理刘渝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增锁及本院通过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焦梦茜、被告人高军及本院通过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罗世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8日,简某某成立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某某汽车配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高新区。

2010年左右,简某某将该经营部交由被告人简增锁实际经营,2014年被告人高军参与该经营部的经营活动。

2016年以来,未经某2股份公司、某3汽车股份公司授权,被告人简增锁、高军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从其他商家购进标示有两公司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分别存放于重庆市高新区门市及三处仓库,并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2018年6月7日,民警在上述四处分别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某3”注册商标标示的滤清器等汽车配件2431件、带有“某4”注册商标标示的滤清器等汽车配件522件。

经认定,上述查获的汽车配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价值25.833692万元、11.80867万元,共计价值37.642362万元。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简增锁、高军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简增锁、高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口信息、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等报案材料、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搜查证、搜查笔录、清点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产品价格证明、情况说明、收据、证人蔡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简增锁、高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增锁、高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76423.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简增锁、高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简增锁、高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简增锁、高军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系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增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高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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