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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城名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758号
案件名称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城名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城名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758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名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嘉华城**公寓楼**。

经营者:陈明,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名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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