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4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少振,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彪,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增城,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少振、陈增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少振及其辩护人陈彪,被告人陈增城及其辩护人刘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少振自2018年7月、被告人陈增城自2018年8月始,受同案人“阿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本市白云区萧岗大马路30号十一栋之三一无名仓库内工作。
期间,两名被告人负责对存放在仓库内的化妆品进行配货、打包和发货。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范少振、陈增城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随后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GIVENCHY高定香榭天鹅绒唇膏(小羊皮)2036支、GIORGIOARMANI臻致丝绒哑光唇釉3424只、GIORGIOARMANI漆光迷情唇釉2980支、YSL(圣罗兰)莹亮纯魅唇膏3068支、YSL(圣罗兰)黑管唇釉1632支、YSL(圣罗兰)明彩无暇粉饼912盒、YSL(圣罗兰)明彩无暇柔焦霜540盒、Dior魅惑釉唇膏2700支、Dior迪奥烈艳蓝金唇膏580支、TOMFORD口红1320支、ROUGECOCO香奈儿可可小姐唇膏6264支、LETEINTULTRATENUE香奈儿柔光持妆粉饼360盒、Cledepeaubeaute唇彩84支、ANESSA防晒霜150支、NARS双色眼影396盒(共价值人民币8151680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范少振、陈增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少振、陈增城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少振、陈增城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范少振、陈增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范少振、陈增城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少振、陈增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范少振、陈增城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少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增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被告人范少振、陈增城的GIVENCHY口红2036支、GIORGIOARMANI唇彩3424只、GIORGIOARMANI唇彩2980支、YSL(圣罗兰)口红3068支、YSL(圣罗兰)唇彩1632支、YSL(圣罗兰)粉饼912盒、YSL(圣罗兰)粉饼540盒、dior口红2700支、dior口红580支、TOMFORD口红1320支、CHANEL口红6264支、CHANEL粉饼360盒、cledepeaubeaute唇彩84支、ANESSA防晒霜150支及NARS粉饼396盒,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