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67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忠武五金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托岭(卫生院旁)。
经营者:何中武,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邹令华日杂部,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涟源百货城****。
经营者:邹令华,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胜才,男,汉族,1990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忠武五金店、长沙市雨花区邹令华日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2019年8月6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