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9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程家集镇程利通讯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程家集。
经营者:程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程家集镇程利通讯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程家集镇程利通讯门市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