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76号 原告:张翊,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美琳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附****。
法定代表人:范银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张翊与关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