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1510号原告:彭伟伟,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娅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杨龙龙,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彭伟伟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龙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彭伟伟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施大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