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粤0114民初190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凤兰,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凤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持有的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发生调查8000元、律师费2000元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詹凤兰向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2000元,分两期支付:于2021年4月27日前支付12000元,于2021年5月3日前支付20000元;
二、被告詹凤兰支付完上述款项之后,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被告詹凤兰主张权利;
三、如被告詹凤兰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阶段要求被告詹凤兰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已支付的予以扣减);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退回277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