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3民初56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住址地,新化县。
经营者:陈瑞元,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智汇公司)因与被告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养元智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被告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养元智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第10833322号“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第13777351号“”图形商标的涉案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就其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7年,总部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在河北省衡水市、河南省漯河市、安徽省滁州市拥有三个生产基地。
是我国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核桃饮品企业。
原告2005年自主创立的“5.3.28”核桃饮品生产工艺,不但成功解决了核桃饮品口感涩和腻的难题,而且更有利于人体对核桃营养的消化吸收,推动核桃饮品变身成“南北通喝、全国同饮”的大品牌类饮料。
“六个核桃”作为原告的主打品牌,由著名主持人鲁豫担任形象代言人,并在央视等多家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推广,连续多年在全国销量领先,知名度很高。
原告先后获得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中国食品产业(植物蛋白饮料行业)标杆品牌、中国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荣誉.2012年原告所使用的“六个核桃”商标被河北省工商局评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同时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过原告多年的品牌专注与宣传,深受广大消费者尤其是用脑族的青睐,连续多年全国销量领先。
原告系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第10833322号“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第13777351号“”图形商标专用权人,该三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2类(包含植物饮料)。
据查,被告销售了涉案产品“六个核桃牛奶”(以下简称该产品),该产品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被告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答辩意见:一、在本案起诉前,本案被告已被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在注销前,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系从产品厂家合法取得,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涉案核桃牛奶产品,合法使用其自有商标,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于2014年12月15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瑞元,2018年11月2日被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
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在本院起诉并立案受理。
被告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在本案起诉前就已被注销而不存在,被告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将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列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旺山审判员 彭 旦审判员 蒋国保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凤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