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71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浩越通讯设备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三段**。
经营者:张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塔区浩越通讯设备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由审判长吴松、审判员葛钧、审判员刘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7月26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古塔区浩越通讯设备经销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的87.50元,合计退还4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