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766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瀚。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咔咔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谭织勇。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80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775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