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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咔咔织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5766号
案件名称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咔咔织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咔咔织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766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瀚。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咔咔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谭织勇。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80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775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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