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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民初348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48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618943。

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毛顺茂,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华叙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贵明,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龙,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被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军。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571429。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0097659。

原告孔玮诉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撤回对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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