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1558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B5T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擎天、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聚美优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人岭路**104。
经营者:曾翰秀,男,汉族,1993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颖、杜王福,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凤,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聚美优化妆品商行、杨玉凤、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